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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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木質包裝檢疫監(jiān)督管理,確保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檢疫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簡稱第15號國際標準)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纖維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除外。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一管理全國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qū)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列明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實施處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專用標識。
第五條
對木質包裝實施除害處理并加施標識的企業(yè)(以下簡稱標識加施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申請考核表》(附件3);
?。ǘ┕ど虪I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部門批準證書復印件;
?。ㄈS區(qū)平面圖,包括原料庫(場)、生產車間、除害處理場所、成品庫平面圖;
?。ㄋ模崽幚砘蛘哐籼幚淼瘸υO施及相關技術、管理人員的資料;
?。ㄎ澹┠举|包裝生產防疫、質量控制體系文件;
?。z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對標識加施企業(yè)的熱處理或者熏蒸處理設施、人員及相關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4),頒發(fā)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證書(附件5),并公布標識加施企業(yè)名單,同時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標識加施資格有效期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頒發(fā)資格證書,并連同不予頒發(fā)的理由一并書面告知申請企業(yè)(附件6)。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處理標識。
第七條
標識加施企業(y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重新申請標識加施資格。
?。ㄒ唬崽幚砘蛘哐籼幚碓O施改建、擴建;
(二)木質包裝成品庫改建、擴建;
(三)企業(yè)遷址;
(四)其他重大變更情況。
未重新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暫停直至取消其標識加施資格。
第八條
標識加施企業(yè)應當將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計劃在除害處理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機構對除害處理過程和加施標識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除害處理結束后,標識加施企業(yè)應當出具處理結果報告單(見附件7、附件8)。經檢驗檢疫機構認定除害處理合格的,標識加施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加施標識。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經修理的木質包裝應當重新驗證并重新加施標識,確保木質包裝材料的所有組成部分均得到處理。
第十條
標識加施企業(yè)對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應當單獨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質包裝銷售、使用記錄,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核銷。
第十一條
未獲得標識加施資格的木質包裝使用企業(yè),可以從檢驗檢疫機構公布的標識加施企業(yè)購買木質包裝,并要求標識加施企業(yè)提供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合格憑證(附件9)。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標識加施企業(yè)實施日常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標識加施企業(y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標識加施資格。
?。ㄒ唬崽幚?熏蒸處理設施、檢測設備達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處理達不到規(guī)定溫度、劑量、時間等技術指標的。
(三)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成品庫管理不規(guī)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風險的;
(四)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
(五)木質包裝除害處理、銷售等情況不清的;
?。┫嚓P質量管理體系運轉不正常,質量記錄不健全的;
?。ㄆ撸┪窗凑找?guī)定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的;
?。ò耍┢渌绊懩举|包裝檢疫質量的。
第十四條
因標識加施企業(yè)方面原因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將暫停直至取消其標識加施資格,并予以公布。
?。ㄒ唬┮虻谑龡l的原因,在國外遭除害處理、銷毀或者退貨的;
(二)未經有效除害處理加施標識的;
?。ㄈ┑官u、挪用標識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出現嚴重安全質量事故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木質包裝檢疫質量的。
第十五條
偽造、變造、盜用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十六條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對木質包裝有其他特殊檢疫要的,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為規(guī)范木質包裝檢疫監(jiān)督管理,確保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檢疫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簡稱第15號國際標準)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經人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纖維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除外。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tǒng)一管理全國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qū)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檢疫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列明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實施處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專用標識。
第五條
對木質包裝實施除害處理并加施標識的企業(yè)(以下簡稱標識加施企業(yè)),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標識加施申請考核表》(附件3);
?。ǘ┕ど虪I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部門批準證書復印件;
?。ㄈS區(qū)平面圖,包括原料庫(場)、生產車間、除害處理場所、成品庫平面圖;
?。ㄋ模崽幚砘蛘哐籼幚淼瘸υO施及相關技術、管理人員的資料;
?。ㄎ澹┠举|包裝生產防疫、質量控制體系文件;
?。z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對標識加施企業(yè)的熱處理或者熏蒸處理設施、人員及相關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4),頒發(fā)除害處理標識加施資格證書(附件5),并公布標識加施企業(yè)名單,同時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標識加施資格有效期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頒發(fā)資格證書,并連同不予頒發(fā)的理由一并書面告知申請企業(yè)(附件6)。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處理標識。
第七條
標識加施企業(yè)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重新申請標識加施資格。
?。ㄒ唬崽幚砘蛘哐籼幚碓O施改建、擴建;
(二)木質包裝成品庫改建、擴建;
(三)企業(yè)遷址;
(四)其他重大變更情況。
未重新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暫停直至取消其標識加施資格。
第八條
標識加施企業(yè)應當將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計劃在除害處理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檢驗檢疫機構對除害處理過程和加施標識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
除害處理結束后,標識加施企業(yè)應當出具處理結果報告單(見附件7、附件8)。經檢驗檢疫機構認定除害處理合格的,標識加施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加施標識。再利用、再加工或者經修理的木質包裝應當重新驗證并重新加施標識,確保木質包裝材料的所有組成部分均得到處理。
第十條
標識加施企業(yè)對加施標識的木質包裝應當單獨存放,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建立木質包裝銷售、使用記錄,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核銷。
第十一條
未獲得標識加施資格的木質包裝使用企業(yè),可以從檢驗檢疫機構公布的標識加施企業(yè)購買木質包裝,并要求標識加施企業(yè)提供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合格憑證(附件9)。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標識加施企業(yè)實施日常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標識加施企業(y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標識加施資格。
?。ㄒ唬崽幚?熏蒸處理設施、檢測設備達不到要求的;
(二)除害處理達不到規(guī)定溫度、劑量、時間等技術指標的。
(三)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木質包裝成品庫管理不規(guī)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風險的;
(四)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
(五)木質包裝除害處理、銷售等情況不清的;
?。┫嚓P質量管理體系運轉不正常,質量記錄不健全的;
?。ㄆ撸┪窗凑找?guī)定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的;
?。ò耍┢渌绊懩举|包裝檢疫質量的。
第十四條
因標識加施企業(yè)方面原因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將暫停直至取消其標識加施資格,并予以公布。
?。ㄒ唬┮虻谑龡l的原因,在國外遭除害處理、銷毀或者退貨的;
(二)未經有效除害處理加施標識的;
?。ㄈ┑官u、挪用標識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出現嚴重安全質量事故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木質包裝檢疫質量的。
第十五條
偽造、變造、盜用標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十六條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對木質包裝有其他特殊檢疫要的,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q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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